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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沈阳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化大委发〔2018〕8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加快学校建设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之规定,设立沈阳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沈阳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有较高学术成就的专家代表组成的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宜进行咨询、审议和决策的最高综合性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二级学院(含同级系部、研究院(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政支持下和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作为学院(系)学术事宜审议与决策咨询的综合性学术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体现教授治学的基本载体,其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把握学术方向、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荣誉、鼓励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33名左右(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委员人选由院(系)及二级研究院(所)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办公会议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由校长聘任。原则上,成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无中层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不少于1/3,每届新成员不少于1/3。委员提名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兼顾学科、专业分布。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党委研究同意,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方予以当选,并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核准。委员、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2名)经学院(系)全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方予以当选。提名人选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其中院长(主任)和符合条件的教授为委员当然提名人选;教授较少的学院(系)可由若干副教授为委员提名人选;主任委员提名人选需报党委研究同意。

根据实际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向部分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直接增派若干相关学科的教授为委

员,以提高委员中教授级成员比例。

第三章  成员的条件、权力与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教师形象,在师生员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本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治学严谨,有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热心此项工作;

(四)具有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获得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

(二)出席委员会会议;

(三)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调研和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或表决等;

(四)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为人师表;

(三)严格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保密;

(四)所议事项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要予以回避;

(五)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推动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成员的任期、考核、管理与届内调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考核与管理,届内可根据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对组成人员或主任办公会议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调离学校的;

(二)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连续两个学期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成员职务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岗位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便、不能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届内调整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经主任办公会议确认,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岗连续两个学期以上、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其委员职务自然解除;因故未在校工作(含外出学习、病事假等)二个月以上但不满连续两个学期的,暂停委员职务,待回校工作时恢复;本款上述情形中属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院学术委员会:增补主任办公会议成员或其它委员(含原不是委员的本单位新受聘教授),按本章程产生相应成员的程序办理;不再担任委员或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其中不再担任主任委员报党委批准;

(三)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调整由党委决定;增补委员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会议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不再担任委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党委批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审定学校学科发展、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等专项规划、方案及重要项目;

(二)评定、遴选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以及专家、团队、重要机构、资助项目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就重要学术问题向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和学术机构提出质询议案,或就其中重要项目进行评议;

(四)对学风建设、教风建设、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评议,并就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对其作出决定中的重大争议与异议等进行仲裁或复议;

(六)指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工作;

(七)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党政提交的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八)向校党委会议报告年度工作(含计划、总结、质询议案处理等)。

第十四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学院(系)发展战略与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学科建设与

专业设置等专项规划、方案及重要项目(含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经费投入项目)和本学院行政的相应年度工作报告;

(二)评定、遴选或推荐本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以及专家、

团队、重要机构、资助项目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就本学院(系)重要学术问题提出质询案,或就其中重要项目进行评议;

(四)对本学院(系)学风建设、教风建设、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评议,并就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进行提出处理意见;

(五)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学院党政或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交的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处理;

(六)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本学院(系)全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告年度工作。

第六章  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需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例行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临时性专题全体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按规定应予回避、暂停委员职务或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差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学术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代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集体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表决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代投票。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或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若无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成员同意,可暂缓表决,待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次召集会议。

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主任、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有异议,可行使一次提请复议的权利;如有委员提出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提请进行一次复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在例行全体会议期间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书面质询议案(一名委员提议,至少二名委员附议)。议案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视情况采取提交有关领导批示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或答复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工作组或确定若干项目聘请有关委员、专家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评估、评审、评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可召集开部分委员商讨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名,党委批准,可聘请若干校内外资深专家教授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顾问,就重要学术事项予以咨询。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在主任办公会议领导下由办事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以委员会或办事机构的名义发布通知、安排和检查工作、处理委员的质询议案。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院(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与学院党政办公室合署。办事机构负责人由挂靠或合署单位负责人兼任,由挂靠或合署单位指定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兼任委员会秘书。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为细化职责,强化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与咨询水平,设立沈阳化工大学科学技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所属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项职责。经校学术委员会提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增设其它专门委员会。

校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若干增补委员组成;委员、主任委员(一名)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方予以当选。增补委员从未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有关人员中提名,其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院(系)学术委员会同时作为校各专门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履行相应分委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条件、权力、义务、考核、管理与调整,以及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等参照本章程关于学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术机构或学科群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以及校专门委员会相应工作规则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票同意,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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