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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警示教育【转载】基金委通报一批项目资金违规案件

20261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一批涉及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的案件。其中,第(十九)、(二十)项为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及黑龙江、辽宁两所高校项目负责人。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供科研教育警示学习。

一、黑龙江某高校李永立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基金项目资金

黑龙江某高校李永立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77104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李永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1111日至20301110日),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辽宁某高校郭江违规列支个人差旅费并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基金项目资金

辽宁某高校郭江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97509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郭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1111日至20321110日),并给予通报批评。

警示意义

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项目资金违规使用,尤其是回收劳务费套取资金、违规列支个人费用等问题,暴露出个别科研人员财经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淡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劳务费应真实发放给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差旅费等支出应严格按制度列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挪用、违规列支。

广大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守住科研诚信底线。各高校、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制度建设和过程监管,强化警示教育,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来源: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6123日通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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